ok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规定

作者:   编辑:李媛媛    时间:2016-01-06    点击数:

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,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工作制度,适应国家研究生报考、培养政策变化,根据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目标,特制订本规定。

一、选派教职工进修学习原则

1、科学计划原则。根据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,有计划地选派教职工进修学习。

2、学用一致原则。根据我院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,选派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,做到学用一致,保证教职工完成学业回校工作后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。

3、择优培养原则。学院优先选派符合进修学习条件、工作业绩突出、发展潜力较大的一线教学岗位教师外出进修学习,重点鼓励主讲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。

二、进修学习主要类型

目前,我院选派教师进修学习的主要类型有:

1、脱产攻读学历学位:指教职工考取硕士、博士研究生,脱产攻读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。

2、在职攻读学位:指教职工利用假期进行进修学习,不占用工作时间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。

3、国内访问学者:指教师应邀批准到国家重点院校或科研单位作短期访问学习。

4、单科课程进修:指根据学校专业建设或课程教育教学改革需要,选派教师到国家重点院校进修学习本专业主干课程。

5、出国进修学习:指教师到国外高等院校进修学习。

6、双师型教师进修学习:

三、进修计划

1、计划5年内进修1轮。

2、报销比例提高:课程进修,中初级全报,高级访学报销1万。

四、进修具体规定

1、读博报名人数每年小于等于4人,超过4人按校龄、年龄等条件排序。

2、5年内申报读博不能超过2次,从今年开始。

3、访问学者课程进修要求每年不超过4人,原则上访学和课程进修各占2人,从今年开始五年内每人只有一次进修机会,进修结束5年之后方可申请下一轮进修。但提出进修申请学校选上自愿放弃者,6年之后(因公除外)方可申请下一轮进修。

4、5年之内读博和访问学者成功者只有一次机会,读博后3年之后可提出课程进修申请。

5、双师型教师培训年龄限制在40周岁以下。

五、申请条件

1、申请报考统招类或自费类研究生者,必须完成约定的服务期。

2、申请报考委托培养类或定向培养类研究生者,应为各单位的教学科研业务骨干,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且愿为我院的进一步发展做贡献,同时在校有效工作时间满5年以上。所报专业应为专业建设急需。

3、申请在职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者,应是专任教师、业务骨干,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并愿为我院的进一步发展做贡献,同时在校有效工作时间满3年以上。

4、申请单科课程进修者,一般是在承担一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基础上,准备为新专业(无毕业生的专业)开设主干课程的教师。

5、申请出国进修学习者,一般应为学科带头人、学术骨干,并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或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。

6、申请国内访学者,一般应为各学科的学术骨干,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,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。

四、申请、审批程序

1、个人申请及审批程序:

1)申请人填写《ok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教职工进修学习申请表》(校园网人事处资料下载栏下载,A4纸双面打印);

2)院(部)领导班子在学校下达的各类进修学习计划指标限额内,在符合进修学习条件人员中,根据个人申请情况,研究推荐本单位各类进修学习人选,在其申请表的“所在单位意见”栏内签署具体意见,明确其进修学习类型和目标,按要求及时将申请材料汇总报人事处;

3)人事处根据进修学习计划审核各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;

4)审批权限:中层干部教师,由组织部、人事处签署意见,学校党委批准;专职教师由人事处签署意见,主管院领导批准;

5)申请参加硕士研究生、硕士学位学习人员,由教学单位根据工作实际,在符合条件的教师中确定人选,报人事处审批。

3、未经学校批准的进修学习活动,均属个人行为,学院原则上不办理进修学习手续;对不辞而别人员,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五、进修学习人员管理

1、我院批准的进修学习人员,均要先与学校签订回校工作协议(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外),然后办理相关手续;学校鼓励教师考取统招类(无学费,下同)博士研究生,对于学校批准报考的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人员,如被招生院校按统招类录取,与学校签订回校工作协议后,享受学校规定的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待遇;考取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人员,除了签订三方培养协议外,还要与我院签订回校工作协议;回校工作协议中的担保人,必须是有担保能力的我院在编在岗人员,担保人承担协议约定的担保责任;出国进修学习人员的协议书须经过法律公证。

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员,首先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,然后办理相关手续;毕业后愿意来校工作的,经考察可以优先接收,享受学校当年引进人才政策待遇。

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,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外出学习。

2、进修学习人员毕业后,应按协议规定及时回校工作,并将其毕业证、学位证交人事处代为保存1年。不按时报到上班或不及时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者,学校将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处理。

3、经我院批准的自费出国进修学习人员,出国前与学校签订回校工作协议。

4、进修学习人员学习期间,应严格履行协议,中途不得改变进修学习类型或提出工作调动。

5、各单位的各类外出进修学习人员占本单位编制,所在单位不得以此为依据向学校要求增加工作人员;各单位要加强对外出学习人员的管理,增强服务意识,关心其学习和生活,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习任务,督促其按时回校工作。

6、进修学习人员回校工作服务期规定:

1)脱产攻读博士学历、学位人员的服务期为5年,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服务期为3年;

2)出国进修学习人员的服务期:出国时间在半年以内(含半年)的,服务期为2年;出国时间在1年内(含1年)的,服务期为3年;出国时间超过1年的,按每超过半年(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)另加1年的服务期计算;

3)课程进修人员和国内访问学者的服务期:进修学习时间在1年内(含1年)的,服务期为2年;超过1年的,按每超过半年(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)另加1年的服务期计算。

各类人员的服务期从完成学习任务回校工作之日起计算,外出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服务期。进修学习结束回校工作后的服务期,与进修学习前未完成的服务期累计计算。

六、进修学习费用分担与报销

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,进修学习的学费由学校与进修学习者共同承担,其他费用自理。未完成进修学习任务者,学校不承担其学费。对于完成学业的进修学习人员的学费,学校承担的数额及报销办法如下:

1、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费:待其取得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并按回校工作协议及时回校工作后,全额报销学费。

2、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费:待其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后,学校报销其50%的学费(最多不超过3万)。

3、硕士研究生学费、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费,由个人支付。

4、国内访问学者的进修费,先由个人垫付,待其进修结束回校工作后,学校按最高限额0.5万元/年予以报销。

5、课程进修人员的费用:

1)因专业建设需要开设新课程时派出的进修人员,由学校支付学费、交通费及住宿费。

2)由个人申请外出进修人员,经学校批准后,先由个人垫付,待其进修结束回校工作后,学校按最高限额0.3万元予以报销。

6、出国人员的学习费,根据出国进修学习类别按有关规定执行,其他费用自理。

七、进修手续的办理

1、考取研究生或在职攻读硕士、博士学位:

1)凭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及进修学习审批手续到人事处签协议。

2)人事处办理相关进修手续。

2、国内访学和课程进修:

1)凭进修学习通知及审批手续到人事处签订进修学习协议;

2)人事处办理相关进修手续。

3、出国进修学习:

1)到人事处办理出国保证金手续;

2)到财务处交纳出国保证金;

3)到人事处签回校工作协议书,并办理公证手续;

4)办理其他出国进修学习手续。

八、有关待遇

1、经学校批准的脱产读博人员,毕业后享受当年博士引进政策。读博期间,学校只发基本工资;待其毕业回校工作后,绩效工资按同类人员的80%补发。(读博期间由学校支出的费用及绩效工资从引进人才经费中扣除)。

2、经学校批准的国内访问学者、课程进修人员,学习期间,学校全额发放工资。回校工作后,绩效工资按同类人员的80%发放。

3、出国进修学习人员,出国期间,国家公派人员的工资按规定发放,在国外取得硕士、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,参照国内比例兑现相关待遇。自费出国人员的工资停发。出国进修学习人员在国外取得硕士、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,学校将按引进人员兑现相关待遇。

4、参加职称评审和年度考核;

5、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路程的交通费;

九、违约处理

1、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考取硕士研究生者,经学校同意后,与我院解除聘用合同,须向学校缴违约金3000元;另外,每少服务一年交违约金3000元,然后办理读研手续,其他违约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2、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考取博士研究生者,经学校同意后,按照以下两类情况办理:

1)与我院解除聘用合同者,向学校缴违约金3000元;除按比例退回我院为其提供的硕士培养费或硕士引进费用、住房及其他学校资产外,另外,每少服务一年交违约金3000元。

2)与我院签订回校工作协议者,签订回校工作协议前,向学校缴违约金3000元、回校工作保证金10000元(博士毕业回校工作后退还本人)。

3、各类进修学习人员不回校工作的,须全部退回学校为其支付的在外学习期间的费用(本人不支付的由担保人负责支付),并向学校缴违约金10000元,退回学校住房及其他资产。

4、各类进修学习人员回校工作服务期不满而中断为学校服务的,除按比例退回学校为其支付的在外学习期间的费用外,另外,每少服务一年向学校缴违约金3000元,退回学校住房及其他资产。

十、其 他

1、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编在岗的各类教职工。

2、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。本规定施行之前,各类人员与学校签订的进修学习协议有效。

3、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办理。

4、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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